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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富:网络言论要承担更大的责任(6)

作者:费力扑 发布时间:2006.08.14 16:31:22 来源:赛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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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希望我们有厂商能做这方面的尝试。我们从大的互联网法律环境来看,欺诈、色情、暴力越来越多,互联网亟待有一定的法律监管,目前这方面的立法进程怎么样呢?

于国富:互联网立法一直没有停,包括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近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等等,这些都是不断的在颁布出台的过程中。当然这些立法也存在一个问题,网络立法往往层次偏低。法律体系里层次从高到低,首先是《宪法》,其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然后是各个部委通过的行政规章,再就是地方性的条例。目前网络立法大部分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很多还是在部门规章的层次,这是需要我们后面进一步做到的抬高法律的效力。再一个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和一些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不同的。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判例法,每一个法官审结某一个案子的时候,这个案子的判决所确立新的原则已经可以作为下一个案子中所引用的法律,这是法官造法的过程。我们国家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讲立法过程就有严格的程序。

比如说谁提出提案,经过多少次表决,表决通过以后要多长时间颁布实施,一个法律从社会需要它到制定出法律的草案,到审议通过,中间可能会有一个漫长的立法过程。这也是我们国家网络立法显得不足方面的体制方面的原因。

主持人:具体到普通的网民,如果我们现在打互联网官司的时候,您认为现在具体有哪些困难?

于国富:首先是网络举证,不管是他人侵犯了我们的名誉权还是肖像权、隐私权。这些往往都是以网络言论比如帖子的形式出现。在我们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时候,对方可能已经删掉修改了。为了防止被修改以后我们的诉求没有依据,首先要把给它固定下来,需要去做公证。网络证据保全一方面不是大家经常做,会比较生疏,另一方面也会有一定的费用支出。我印象中,北京市网络证据保全是1000人民币,是以一个公证案子来算,不按照一个或者两个网页来算的。

另外,从管辖角度来讲,如果有人在网络上抄袭了我的作品,或者暴露了我的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我。我到底应该是到他所在的地区法院起诉他,还是我所在的地区法院起诉?这就涉及到网络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还有一个方面就是确定被告方面,因为网络上有一些人是用实名,有些人用的是ID。比如“秦尘”仅仅是一个笔名,对于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你所要确定的人他的真实名称,并且把这个真实名称跟网络上的言论划上等号?这也是网络维权的一个难点问题。

当然随着网络不断的发展,网络实名也不断的推进,这个问题会逐渐的变得更好解决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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