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您觉得能不能有网络审判这样的提法?
于国富:网络审判如果加个引号更合适。因为它毕竟是从诉讼法角度来讲的审判活动,也没有正式的审判员参加,它是比喻性质的。我最近看到有虚拟的法庭所出的虚拟的判决书,这可能更接近于网络审判了。前一段时间有一个案子炒比较火,就是“秦尘”的名誉侵权案,有几个比较热心的网友根据网上透露的素材以及双方公开发表的言论,他们自己做出了一个判决书。判决书有首部就是原告、被告、案由、诉讼请求是什么,也有经审理查明,这是事实部分。再有本院认为,这是适用法律部分。最后有上诉对事实的认定,然后判决如下应该赔偿多少钱等等,直接拿到我们面前这就是一个判决书。只不过它是一个虚拟法院出的法律判决书。这种判决书不具有事实效力,但是在网友心目中可能有一定的影响,这也是一种网络审判。当然这种审判不能以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为目的。
主持人:它对现实的司法审判是否会有一些影响呢?
于国富:这种审判跟审判员本身的专业素质有关。因为《宪法》规定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即使是领导、人大代表也没有权利直接干涉到审理的案件中去。网络的审判它制造的是一种舆论压力,真正素质非常高的审判员他审理案件只是从自己审理的案件查明事实,以及自己对法律的适用去审理的,不受任何外界影响。这种外界影响取决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深度,他理解的越深,内心越确信自己查明的事实,受外界的影响力越小。
主持人:网络暴力对社会、文化有怎么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
于国富:正面的影响是给大家揭示了另外一个宣扬正义的渠道。但是这种负面影响还是相当大的。首先这种网络审判甚至网络审判后面所带来的暴力,它是很容易受到一些偏见的。因为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讲,大家都做某种不确定的事情,或者大家都确认并非事实的事实,大家可能做出来与法律相背的行为。大家可能有一种意识就是法不责众,干脆大家一起去如何如何,这可能会造成一些不良的群体性事件。这对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社会秩序是有害处的。另外,我们坚持还要依法审理任何案件,不能每一个人都有权利直接接触到案件的执行过程。这种网络审判一方面有审判,另一方面可能还有执行,这种执行给被执行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即便他理应受到这种伤害,也应该由国家强制机关来做,而不应该由老百姓来做。如果这种执行最后被证明是错误的,可能我们连弥补的手段都没有。所以这个负面影响还是非常大的。
主持人:我们也看到报道说私人电话、住址和单位被公布,受到舆论的压力非常大,甚至丢了工作这种现象都有。
于国富:所以负面影响相当大的。如果说确实应该受到审判,制裁确实应该由国家强制机关来做。
主持人:我们这次做的专题是互联网“丑陋”现象,不仅包括网络暴力,也包括网络色情,甚至包括流氓软件。互联网企业发展目前存在一种病态混现象,就是以流氓软件肆意圈占客户资源,众多网民也在控诉流氓软件的恶行,流氓软件出来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是否有行业规范或者法律手段来消除流氓行为?
于国富:其实从法律来讲,我更愿意讲合法的软件和非法的软件,软件中的合法功能和非法功能。首先讲流氓软件或者恶意软件,势必有一个判定的误区,我们怎么样判定一个软件是流氓软件?有标准吗?没有。或者我们怎么判定一个软件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也没有这种标准。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判定一个软件的身份,并且想要对它采取什么措施,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也缺乏一定的根据。但是一旦把它界定为合法软件或者非法软件,或者软件的合法功能或者非法功能,就有了判定的标准,标准就是法律。这样一来有了现成的标准,接下来就是按照法律去给它进行相应的处理了。对于非法的软件我们对它的制作者、发布者予以制裁。对于违法的功能我们要求厂商予以删除,这样一来才能最大限度的禁止或者说消灭流氓软件的现象。
我回答这个问题也就回答了为什么现在流氓软件那么多,第一,大家脑子里没有统一的标准什么是流氓软件。很多厂商有侥幸的心理,没有抓现形就可以做这样的软件,等被判以后再说,这是厂商的侥幸心理。另外每一个被流氓软件所害的用户,他们并没有很高的维权意识。
比如有的人说我的电脑不知道被谁安的插件,时不时的跳出一些网页,甚至电脑格式化重新装了。真正大家站起来追究非法软件的制作者,要求他承担侵权的情况有几个?几乎没有。这也是对这种流氓软件的纵容。希望大家能够再发现流氓软件的时候,举起自己的法律武器对它进行反击,让他们淹没在人民战争的洪流中。我们有看到一些厂商开发一些比较好的程序,用这些程序使非专业人士识别电脑中恶意的软件,并且对这些软件进行屏蔽、删除等等。这也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如果说流氓软件的现状是流氓软件很多,受其所害的用户很多的话。这种反流氓软件的软件它的用户可能会相当多。人们可以从反流氓软件中得到那些流氓软件都得不到的利益,也是很大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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