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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富:网络言论要承担更大的责任(3)

作者:费力扑 发布时间:2006.08.14 16:31:22 来源:赛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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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普通网民所能了解到的就是具体的案例,比如像8月2号宣判了被称为“博客第一案”,中国博客网被判致歉,并赔偿1000元,您认为这个结果将对博客引起的纠纷和诉讼起到怎样的影响作用?

于国富:这1000块钱对原告来说仅仅是一个弥补,但是对博客领域来讲是有标志性的意义了。毕竟它是第一次揭示了博客上的言论要承担责任。而且把它具体到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且具体到了承担多少钱的责任?这一点还是有非常非常突破的意义的。同时,大家也都了解到,这个案子也不是单纯的孤立的案子,目前北京这边也有另外一个案子在做,大家也非常关注。其实,所有的这些案子不管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可以起到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界定一下侵权与维权之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它有很重要的标志性的意义和教育性的意义。

主持人:博客与博客服务提供商之间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于国富:每一个博客写作者对我们所创作出来的博客作品应该是享有著作权的。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它跟版权同一个意义。但是同时博客服务的托管商,BSP它对博客服务也存在一定的权力,它的权力到底在哪儿,以及有多少?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约定。比如博客写作者和BSP之间相互约定是什么?我发现很多BSP用户协议或者使用条款在这方面约定的是相当不清楚。

比如我在微软的博客网站上有我的博客帐号,我有一天突然点了博客首页下面的使用条款,我发现里面有一句是“这个服务所有内容的版权都归属于微软公司”,是不是说我写的博客内容和微软网站的版权一起都属于微软所有了呢?这是需要澄清的。这方面我并没有在使用条款里看到澄清的语句。我说的这个BSP也是巨无霸级的BSP了,它的约定都有不清晰之处,其他的小一点的BSP它们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这方面需要我们发掘、研究,从而把博客和BSP之间的关系弄清楚。之前大家讨论的更多的是博客上面的广告,它的收益到底应该归谁所有?一个博客受到大家的广泛浏览,是博客上面的广告能够卖得利益的前提。如果没有人看当然没有广告收益。大家得以喜欢这个内容,并且对它感兴趣去看,应该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个是每一个博客作者写的内容应该是吸引人的。另一方面也来自于BSP博客服务的页面设计美观程度,以及用户的易用性等等。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导致了这样的广告收入的提高。到底谁应该取得这个广告的收益呢?如果取得的话这个收益怎么分配?目前来讲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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